辞职之后需要等多久可以离职?
辞职需要提前,但分情况如下。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中科院90人离职后续调查原因是什么?为什么没有后续报道了?
后续很难报道。
如果只是单位领导作风问题,独断专行,伤了职工的心,其实这也好办,换个领导,安抚一下职工就行。
可是如果因为职工待遇低,外面高薪挖人就难办了。
首先,体制中最大的问题是不能根据个人的市场价值确定待遇。体制内确定工资待遇只能按职称、职位确定,但这些未必是按市场价值确定的。举例来说,体制内一个局长的福利待遇肯定比一个刚入职的博士高,但是市场估值可不这样。每个体制内单位都有一群尸位素餐、滥竽充数的混子,还会有一些知识结构已经老化的职工,这些人在市场上完全没有竞争力,但是往往在单位里待遇却不低,反而是学历高、能力强的年轻人处于单位底层,如果真按市场价值调节待遇,单位早就闹得沸反盈天、分崩离析了。
其次,体制内是一个整体,不可能为一个小单位单独调节待遇。你说合肥所需要调高待遇,那么中科院别的所要不要随之调高,大学研究所呢?数量众多的医生、教师要不要调高待遇?国家现在的经济实力不足以普涨,但是你能说哪个行业不重要?
第三,从报道上看,合肥所从事的研究行业很窄,市场应用面较窄,他们自己恐怕创造不出太多的市场价值,待遇主要靠国家拨款,个人出来可以改行争取高薪,国家却不可能放弃这个行业,但是完全靠政府拨款,是不可能给从业者太高待遇的。
第四,现在人员早已可以自由流动了,除了军队等纪律部队外,用人单位基本上已经没有太多制约机制了留人,靠道德说教也早已空白无力了,最后体制内能力强的可以出去争取高薪,留下的都是一些市场竞争力弱的老弱病残了。
所以,这个问题基本无解,即使有调查结果,最终也只是处分几个人了事,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要想解决根本问题,只能破除体制枷锁,强迫人员流动,精确的按个人的市场价值确定待遇,但是阻力会非常非常大的。
没有后续报道,至少有四个方面原因。
第一,此事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报道。因为这些离职人员,以前所在的工作单位以及所从事的工作,属于保密性质。按《保密法》规定,离职人员离职原因等等,依法不宜公开。
第二,调查结果已经出来了,但只在一定范围内、部分单位和部门中公开。
第三,调查结果可能已经面向社会公开了,但题主没有看到。正如答题者本人也没有看到相关报道一样。因为互联网时代,每日都有海量信息更新,而个人精力能力毕竟有限,根本不可能闻读每天所发布的所有新信息。
第四,调查结果可能还未完成。对一个事件的调查,并非“因为……所以”那么简单。90名科研人员离职,涉及人数多,问题面广,原因复杂。为什么离职,去了哪里,去干什么,有何影响,怎么处理,如何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等等,都应在调查结果中体现出来。因此,调查结果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
有三个不成熟的个人意见,愿与题主分享。首先,无论做何事情,都不可能一挥而就,一气呵成,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你看不到的事,并不意味着没有发生。再次,我相信,有关部门一定不会让瓜农失望,他们会依纪依规依法作出合理合法的调查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