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怎么看女教师插队怀孕被辞退与单位对簿公堂一事?职场怀孕女性如何保障自身权益?
这个事儿主要缘起于一个幼儿园。
随着“二胎”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不少教师相继有了生育二胎的计划,而且因为年龄都已偏大,都想尽早生育,纷纷向学校提出生育申请。待育女教师陡然增加,给幼儿园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旦出现扎堆生育的现象,幼儿园的基本教学秩序都将难以维持。很多学生家长得知这些情况后,也表示了极大的担忧,希望幼儿园尽早筹谋。为此集团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幼儿园教职员工病假、婚假等有关规定”。该规定涉及生育的内容有:“幼儿园育龄职员符合晚婚晚育的条件后(结婚半年后交怀孕申请方可怀孕),按照来园工作年限、年龄、结婚时间的总分排队(幼儿园公示),并提前半年提交书面申请后方可怀孕”“两位教师怀孕间隔三个月,不按排队顺序怀孕的,按自动辞职处理”。
“排队怀孕”?乍一听到这种说法,相信很多人肯定会怀疑自己的耳朵,这怎么可能?怀孕、生孩子完全是个人的隐私,怎么可以由着别人“摆布”,由着别人来发号施令呢?此规定一经出台,立即遭到了教师们的吐槽——“能不能按时怀孕,谁也不敢保证。轮到某位老师怀孕,这个老师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怀孕,跳过顺序后却又怀孕了,就不让生下来?这个规定太强人所难了。”
确实,什么时候怀孕这事儿还真不是能够用规章制度所约束的,能够为人所愿的。就算可以计划生育,比如我打算这个月怀孕,那我真的能够保证我的身体这个月就能够受孕吗?如果不能,那么下个月人为怀孕也好,还是意外怀孕也好,难道为了工作,还要让我把孩子打掉吗?这显然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因为生育是每个妇女的权利,生育自由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来讲,不仅应当不应当限制妇女生育的时间,如果真的怀孕了,按照法律规定也不能将职工进行辞退。
所以幼儿园貌似在制定此制度的时候好像是争取了职工代表大会的同意,好像是对员工进行了公示,但是因为本身这个制度,这个条款就是违法的,就是无效的,所以即便征求了广大职工的意见,也是没有用的。
因此,如果幼儿园的某一个职工没有按照此规定进行排队怀孕,幼儿园也不能以此为由来将员工进行辞退,如果进行辞退,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惩罚后果。
所以幼儿园的苦衷可以理解,但是解决的方法需要进行改进。用违法的方法去解决,最终不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还要让单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生育是妇女的权利,任何单位不能侵犯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同时,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也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这是《妇女权益保障法》里明确提及的内容,而该幼儿园“对生育二胎的女职工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根据得分的高低排队,确定怀孕顺序”的行为,令人觉得“荒唐”的同时,实际也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对于职场怀孕女性如何保障自身权益,笔者提示职场怀孕女性如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女职工也有自己的义务。如果在怀孕期间,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情况,用人单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2、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如果女工因怀孕不能胜任原劳动,有权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要求用人单位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劳动;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另外,在怀孕七个月以上至休产假之前这段时间,公司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3、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