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能抵扣进项税吗?
可以啊,但抵扣的情况不同,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中可抵扣的只有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将除商业零售以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和管理,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同一套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俗称“一机多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票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可以。
增值税是什么意思啊,怎么理解啊,有什么用?
增值税是对货物或劳务在流转环节就其增加的价值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比较直观的例子是,你购进材料价值100,生产产品后销售售价150,则增值额为150-100=50,增值税就等于50乘以税率。(当然这只是一个不够严谨的例子)。我们国家现在的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另外还有13%。增值税最主要的作用是给国家带来财政收入。我们国家去年增值税的收入在一万亿元左右!!
已证实的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如何对待?
这个问题具体回复是这样的,上面也说到恶意与善意问题,其实现在对已证实虚开发票真正善意是少的,大多数是当事人有明知或应知道情节,尤其是有真实业务,并且发票是交易方提供的情况居多,这种业务税务局办理证明接受方是否恶意比较困难,比如很多当事人取得发票,不管对方是个人还是企业,只要对方提供能认证的发票就付款,认为自己不担责任。这时如果实际交易方与发票提供方明显为不同地区或第三人,一般判定恶意。如果取得发票付好处费并或有资金回流,那更是证据确凿了。这是最难判定是否恶意的一种业务。其它相对较简单。要提醒的是,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开与税务机关有所不同,特别是近年出台的司法解释越来越不一样,相对而言,税务机关认定较严一点。
现在有时间,再补充一下,即使没有其他证据,如果有明知而为之情节,税务机关认为你还应承担过失责任,一般应当负担行为责任,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接受已证实虚开发票而受到虚开罪刑追诉的,一般都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情形,为定此罪,必须要有接受方主动行为,即主动买票行为。由于权责及法律条文不完善原因,很多主动虚开行为因此而逃脱了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