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入室杀两人嫌犯又杀一人,具体什么情况?为何下如此狠手?
不顾一切
烂杀无辜
从中可知
此狼心狗肺的东西
彻彻底底发狂
逮着机会
就行凶作恶
现在不是讨论的时候
全心以赴
将案犯抓捕归案
乃第一要务
故,齐心协力抓凶汉
保境安民护平安
#凌远长著#
这杀人嫌犯曾春亮,于8月8号,入室杀死两人,伤一人后被乐安警方通辑。
在乐安全城寻找曾春亮凶嫌之际,令人始料未及的是,曾春亮还在凶案现场附近。
当时正在村委楼内睡觉的曾春亮,至于他缘何会到村委楼内就不得而知了,也许他认为越是危险的地方越安全吧!
早晨两位村干部进入了村委楼,正好撞见了曾春亮,因有命案在身,恐怕东窗事发的曾春亮,狗急跳墙,起了杀心。
一位扶贫驻村干部被曾春亮残杀,当场死亡,另一位则成重伤。
那曾春亮为何会如此残暴呢?该人刚刚从监狱释放三月有余,本来村委介绍的工作他不干,他擅于偷盗,因偷盗于7月22日未遂与事主生冲突起了报复之心,于8月8号残杀事主家二人,伤一人后逃亡。
逃亡之后杀人是亡命之徒的狗急跳墙。
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潜入康女士家中,拿锤子对其母亲和熟睡中的父亲行凶,致父母当场死亡。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山砀镇一位村干部称,杀人嫌犯曾春亮在逃过程中又再次作案,造成一人死亡。
从现在来看,犯罪嫌疑人曾春亮属于极度危险人物,并且不排除在逃亡过程继续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公安机关已经发布悬赏通告,悬赏30万缉拿犯罪嫌疑人曾春亮。但鉴于这个犯罪嫌疑人极具人身危险性,并且有可能抱着反正要被判处死刑的破罐子破摔心态,做出更加恶劣的行径。大家若是遇到,还是尽量避免同其接触,甚至是产生冲突,以免带来麻烦。毕竟,一个对死都不怕的人,还有什么害怕的。
谢谢邀请,江西入室杀两人嫌犯又杀一人的案件,梳理总结起来可以概括如下信息:嫌犯曾因两次入室盗窃,分别被判处10年、8年多有期徒刑,今年刚刑满释放,禁不住手痒,继续老本行入室盗窃,不料被前两个受害者发现,并报警。嫌犯知道后,胆大妄为,蓄谋上门报复杀人,逃亡途中,藏匿村部,被发现,再杀一名村干部,重伤一村干部后再次逃亡!
- 1.针对前两个死者,是报复杀人!8月8日早上,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潜入康女士家中,拿锤子对其母亲和熟睡中的父亲行凶,致父母当场死亡。原因是因为在七月时,嫌疑人曾某曾经到康家入室盗窃,被康家人发现,随即报警。刚从监狱出来的曾某为了报复康家报案,索性铤而走险,杀人灭口。
- 2.逃亡途中再杀一人和伤一人,是被发现藏匿地点,选择杀人灭口。曾春亮受到警方通缉后,藏匿临村村部。被住在村部的两名村干部发现,嫌疑人为了逃命,杀人灭口,选择再杀一人,重伤一人后再次逃脱。已经杀过两人了,为了藏匿逃跑,他是杀红了眼!
- 3.目前在逃的嫌疑人,警方正在全力抓捕中,警方已提高悬赏金额至30万元。目标嫌疑人作案已不计后果,杀红了眼睛,还是提醒当地村民,注意安全,有线索及时联系当地警方,悬赏通告和联系方式见下图
总结:以上就是案情基本情况和嫌疑人曾春亮的作案动机,提醒当地村民注意安全,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对发现案件线索及时上报当地警方。祝早日抓获犯罪分子,对如此大恶之人处以极刑,为死去的人讨还公道!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谢谢!
“人性本恶,其善者伪也”
此人曾有案底的,曾经在浙江因为盗窃服刑,经过减刑后在2020年5月12日出狱,离这次作案实际上不足三个月,出狱后不思悔改可见是何等的胆大妄为,无法无天!
从媒体所披露的信息查看,8月8日在江西省乐安县作案,导致2死一伤,而且还是两次上门作案,先期潜入被害人家里,在受害人报警和安装摄像头之后再次潜入杀人。杀人手段极端残忍用锤;锤击头部;就连小孩也不放过,可堪已经泯灭了人性。
可恶的是,在8月13日上午,嫌疑人曾春亮再次在当地作案,导致一死一伤,死者是一名驻村干部,嫌疑人作案后再次潜逃,目前正在全力追捕中。当地的村民和和警方都在戒备之中。
可见胆大到什么程度,出监狱短短几月,背后的作案动机也是让人无法摸透,普通的盗窃绝对不应该是下如此狠手。
“人性本恶,其善者伪也”的话,并非苛论。随便杀死你,随便制服你,这正是人类恶的本能。
- “人之初,性本善”。人类根性不是恶的,谁也不敢相信!小孩子就好捉弄昆虫,看它那欲死不死的状态,便可展开他们那天真的笑颜。往往是猴子脾气发作的人类。(岂止登山,何时何地不是如比!)
人性的丑陋,恶魔滋生,此犯罪嫌疑人已经杀红了眼。抱着以死之心,亡命之徒逃窜惶恐不安;善良的民众在发现歹徒踪迹切莫好勇徒斗,应该立即报警,让其无迹遁形。
身上五条人命的杀人犯在逃亡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判死刑吗?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有依法从轻的法理依据,但五条人命非同小可,不可轻视,鉴于国家安全利益重于一切,据此可酌情轻判,个人观点:以判无期为益,既可留人一命,又可告慰死者,为了国家安全,相信遇害者家人会从大局考虑的,国家也可给予一定补偿。
身负5条性命的杀人犯在逃亡过程中帮警方抓获间谍一名,还会被判处死刑吗?
我的答案是:会!
首先,适用“死刑”的情形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又被称为“极刑”,凡是被判处死刑的,必然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比如故意杀人、绑架、抢劫、故意伤害致死等。
随着司法的进步和出于人道主义,我国已经取消了一些适用死刑的罪名,比如《刑法修正案(八)》就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之前这13个罪名最高都可以被判处死刑,如今取而代之的是无期徒刑、有期徒刑。
但是为了达到对犯罪分子的威慑,《刑法》中依然保留了一些最高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故意杀人”就是其中之一。
具体到本案例中,既然“身背五条人命”,那么所犯罪行必然是罪大恶极的,所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很大,被判处死刑几乎是板上钉钉的。
第二,“死刑”可以从轻的几种情形
在有些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或者不适用死刑,比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又聋又哑的人、年满75周岁的老人使用非残忍手段犯下故意杀人罪的情况下,可以免除死刑。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受害人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被告人的罪责或过错;当然,在有些情况下,有自首情节的也可以免于死刑。
以上所说的是在判处死刑前,如果犯罪主体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者有自首情节等,在判决之前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免于死刑。
对于已经被宣判死刑的,在有些情况下从轻,比如服刑期间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可以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死缓,后期通过进一步的减刑后还有出狱的可能。
如果杀人犯逃亡过程中帮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还会被判死刑吗?
《刑法》中有如下规定: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间谍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我们就不做过多赘述了,抛开他是杀人犯的身份不谈,能协助抓间谍应当受到重奖,比如之前就有省市对提供间谍线索的群众给予50万元的现金奖励。
从“帮警察抓间谍”这一事中不难看出,该行为不属于“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而且是在逃亡过程中完成的,“逃亡”本身就与“自首”对立,是罪加一等的行为。
唯一的可能是构成“重大立功表现”,但他在“抓间谍”这一事中,所起到的作用是“协助”,并非起到主要决定作用,而“重大立功表现”并非一定能从轻,司法中用到的词语是“可以从轻”,“可以”的意思是“酌情”,并非“一定”。
反观“自首”情节,“自首”用到的词汇是“应当”,“应当”在司法用语中的意思就是“必须”,其分量要远远高于“立功表现”。
综上,单就“能否从轻”的司法规定来看,“协助抓间谍”虽然可能构成“立功”,但“立功”并非意味着一定可以从轻,再加上身背5条性命属于罪大恶极的行为、又有“逃亡”来逃避刑罚的行为,所以即便从轻,也不会免于死刑,正义还是要得到伸张。
说白了,他帮助警方抓间谍的行为,其实还不如“自首”来得实在,有自首情节才能从轻处罚。
写在最后:
一,犯下5宗命案,必然从重处罚,死刑是大概率事件,以此起到威慑作用;
二,犯案后“逃亡”而非“自首”,从轻处罚这条路就被堵死了;
三,即便有“立功表现”,从轻处罚也不是必然,因为法律词汇“可以”的意思是“酌情”,与“应当”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综上三个方面,大概率还是会被判处死刑,免于死刑的概率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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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五条人命,那是不是聚众斗殴造成的?我国现行司法条款对死刑复核是极其严格的,也就是说这五条人命是不是无辜的,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原则上死刑是没跑了,即便他有重大立功表现
背负五条人命的在逃个人犯,应该说是罪大恶极,非杀不能平民愤。但是,该犯在逃中能邦助警察抓到一个间谍,走的是改恶从善的立功表现,若能就此投案自守,有可能判为死缓或旡期徒型。
柳江男子一天内杀害4人砍伤1人,被提起公诉,曾被警方悬赏5万通缉,遇害4人系一对老年夫妻和一对母女。你怎么看?
广西柳城韦炳初,
只因债款生纠纷:
多次催收无结果,
驾车赶往债主家:
不见债主心生怒,
一怒之下杀两老。
又因感情不和睦,
随后赶至女友家:
丧心病狂挥刀砍,
两死一伤真凶残:
如此狠毒凶杀案,
法律肯定会严惩。
债务问题讲诚信,
有借有还事不难:
感情之事感情系,
强扭瓜儿哪个甜:
为人不做亏心事,
半夜不怕鬼敲门!
原始文章我看了,从疑凶外貌可见其确实凶狠暴戾。事已至此不想多说,逝者安息。期望疑凶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也提醒行走在法律边缘的人们,凡事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江苏一面包车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嫌犯在逃亡,到底什么原因?
八月十六日,在江苏盐城一小区外的面包车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嫌疑犯定为庞某,不过此人已逃,警方正在追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他不惜杀人呢?
杀人的原因无非就那么几点,要么是因为钱,要么是因为情,又或者是变态报复杀人,当然也有可能是激情失手杀人!如果是因为情,那就说明死者一定和庞某有着亲密的关系。可据调查庞某已有家室,那两人只能是婚外情。是不是因为两个人一直保持着情人的关系?可死者突然想和庞某结婚。于是逼着庞某和妻子离婚,可能还有什么要挟庞某的东西,庞某气急败坏于是杀了死者呢?
如果是因为钱的话,那死者并不是盐城本地人,一个外地人出门能有多少钱啊?特别是现在支付宝微信的那么方便,很少有人带那么多现金了。要是变态杀人的话那我们就很难去揣测杀人者的意图了,因为变态者的心理是正常人难以理解的。如果是激情失手杀人,那有可能死者和嫌疑人只是属于一夜情的问题,可能最后在钱的数目上没有谈好,嫌疑人受到死者的威胁,两人在争吵中失手杀了死者!
可这儿有个疑点,为什么死者身上连一点布片都没有,嫌犯是在死者连衣服还没穿的时侯就杀了她,还是在杀死以后又把衣服脱去的呢?还有面包车就在小区外,嫌犯为何把车停在小区外面呢?为何没开得远远的扔了呢?放在小区外不更容易被人发现吗?相信警察很快会调查清楚,抓住凶手,让案情大白于天下的!
从密闭的面包车可以看出俩人的关系有可能在里面交易,再者裸体,从第一入眼来说是性侵或者受侵犯。
但是为何将受害人裸体杀害,说明嫌疑犯手段极其残忍,一点儿都不会忍让。当然不排除这位女人胡搅蛮缠。
据资料显示这位死者是外籍人士并非现在潜逃的犯人的妻子,所以可以推测一二要么是嫌疑犯的情人要么就是小姐,叫外出那种一天给多少钱的,无论怎么折腾。
嫌疑犯无论如何也是不能将人家杀害,毕竟是一条人命,生命可畏,一条生命毁一家人,在痛快的同时没有权衡利弊将整个家庭都搭进去,得不偿失。
有网友一定会纳闷怎么跑到家庭毁的那种,当然了,你想一个男子40岁有妻子有儿子,这都背负一个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一时爽一世不安,得不偿失!
当然这也仅仅是我们猜测而已,具体还是以警方公布信息为主。
没有无缘无故的杀人,杀人只能有两种原因:一种是因为钱财,第二种属于情杀,从面包车发现赤裸女尸,一看就属于情杀。
下面分析一下案情:8月16号,江苏盐城的一个小区外停的一辆面包车上发现一具女性尸体,而这名女尸身无片缕。而且还散发着严重的尸腐味道,可能也是死亡多日了。警察到来后,运走了尸体并开始调查周围情况。警方通过调查锁定了嫌疑人庞国民。
如果庞国民只是为了钱,肯定不会把死者的衣服扒光,因为现在很少人带现金,一般都用手机支付,只要把人控制住,直接让她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自己就行了,除非是威胁她如果不给钱就扒光她衣服这种可能性太小了。
所以只有可能是情杀了,另外说死者并不是本地人和庞国民并不认识,两人有可能属于在交友软件认识的,两人肯定是有什么特定的交易,可能双方价格没谈拢,庞某与死者发生争执,最后庞某气不过,就把人杀了,然后出于气愤,也是对死者憎恶,就把她衣服脱光了。另外一种原因就是两人本身就属于不正当的激情交易,一方由于特别变态的行为,造成了激情杀人案。
最后一种原因,就是庞某贪图死者的美貌,死者不从,庞某心生歹意,把人杀了。
当然这个只是猜测,希望警方早日抓到凶手,将他绳之於法,给死者一个交代。
感谢邀请
江苏一面包车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嫌犯在逃亡,到底什么原因?
题主问题的核心是江苏一面包车内发现一具赤裸女尸,嫌疑犯在逃亡,到底什么原因?这件事情发生在江苏盐城,根据警方通报是在8月16日,一小区外面停放的面包车里面有一具光身女尸,随后警方把尸体转运,而且对于周围进行了勘查。
而且根据警方的排查,发现死者并不是江苏省盐城本地人,从伤口的特点上来看,这应该是他杀。后续再警方再次做出来大量分析走访之后,认为山东梁山县人,42岁的庞某具有重大的作案嫌疑。庞某在案发之前,是在附近的集市上卖生活用品的,也经常在周边进货,所以有几名店铺的老板对他还是有印象的,但是了解并不多。死者并不是江苏省盐城本地人,从伤口的特点上来看,这应该是他杀。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的的的庞某下次毒手呢?
第一个网友说有因必有果。意思就是说没有无故的杀人,两者都有做的不对的地方。
第二个网友说现在社会,感情都是建立在捡钱之上。
第三个网友说人财两空的男人。这个实际我们都知道说的是发生在8月9日四川自贡的一件事情,说的是一个男人和一个女人交往了三年的时间,而且花了钱几十万给她们价装修了,但是最后女子表示不给男生好了。
最后男生去了他们家杀了全家人,而且自己最后也跳楼自杀了。
第四个网友说。由爱变恨,这个实际就像是最近很或的分尸案件,杭州某小区,男人杀了自己的妻子,而且分尸。实际看着感情挺好的,但是实际生活中摩擦很多,慢慢积累的,导致积累越来越多。
个人的观点和态度。
实际我一直觉得如果到了杀人的地步,确实可能是有不可告人的秘密。或者是为了情,为了钱,实际就是这几种,而且从关系来看庞某和死者并没有必要的关联,那么是不是见色起意,或者是就像网友说的那样呢!任何都有可能,目前事情还在调查中。
回答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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