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舞蹈”受质疑:退费规则合理吗,包高薪工作是不是套路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实习生 张瑶
“教练班特训3-6个月毕业,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包分配工作。每日工作3.5小时,月薪7000-20000元+提成+奖金。”近日,广州小陆向澎湃新闻反映,在上述宣传文案的吸引下,她今年4月在JS舞蹈的广州天河区员村校区店报了教练班,报名费1.5万余元,有效期两年,期间可去上课。她7月份开始到JS舞蹈上课,上了5节课后,因对课程质量不满意提出退费,被告知已超过退费期限,不予退费。
JS舞蹈的宣传文案宣称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包分配高薪工作。 受访者供图
小陆和JS舞蹈签订的协议显示,自签订协议起,若超过两个月,JS舞蹈不退还小陆所交的费用。小陆说,她认为该协议存在“霸王条款”,遂向全国12315平台等投诉,得到的反馈是,双方确约定过可以退款的时间,“建议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在广东、江苏、广西、湖南、湖北等地拥有众多分店的JS舞蹈,疑正面临着不少学员维权的问题。在知乎、百度贴吧、天眼查等平台,有自称学员的网友发帖、留言称,自己被JS舞蹈“套路”,维权迟迟没有结果。
在一个名为“JS舞蹈培训学员维权群”的QQ群,澎湃新闻看到,群内共有50多人,成员主要来自广东。澎湃新闻与群内几名自称维权学员的人取得了联系,他们也称,被JS舞蹈的宣传单所吸引,支付了数千至数万不等的报名费,因对课程不满意提出退费,却遭遇退费难。
针对上述情况,澎湃新闻多次联系JS舞蹈总部,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得知记者来意后,迅速挂断电话。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如果JS舞蹈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过一定期限不予退费,那么该条款有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JS舞蹈责任之嫌。他建议,学员根据不同的情形,可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协议规定两个月后不退款是否合理
小陆家住广州,喜欢跳舞。她说,今年4月23日看到JS舞蹈的宣传单,上面写着“边学舞蹈边工作”、“教练班特训3-6个月毕业,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包分配工作”等宣传语。被该文案吸引,她进店了解情况,随后先后两次付清全部费用15720元,报了教练班,“有效期两年,每天都可以去上课。”
今年7月17日,小陆第一次到JS舞蹈广州员村校区店上课。她称,上了5次课后,发现“教练班的实际教学内容与宣传的不相符,老师全程没有技术指导以及沟通”。与工作人员沟通无果后,她想退费,但对方以超过了合同约定退费期限为由,不予退费。
小陆说,自8月1日开始,她就没有到JS舞蹈上课了,当初之所以报名,是看到“可以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包分配高薪工作”,但教学质量让她对此产生怀疑。
她提供的微信聊天截图显示,针对她提出的疑问,JS舞蹈的工作人员回复称,“你是有在我们这边体验之后,了解很清楚的情况下自愿报名,并且在报名之前是有非常了解和感觉到我们老师的实力的。”
澎湃新闻注意到,在小陆和JS舞蹈签订的协议上,JS舞蹈并没有对教练班的班型、教学方式和教师资质等进行约定,也没有对全能教练资格证书进行说明,而协议中针对退费规定:乙方(学员)在签订协议一个月内(不少于30天),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无法接受服务的,可向甲方(指JS舞蹈)申请,暂停计算并顺延服务期限或将本协议全部权利转让其他人,经甲方书面同意可转让,且不计算违约补偿金;协议签订一个月至二个月内转让,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协议金额30%作为违约金;超过二个月(超过60天),乙方不可转让,但可书面申请暂停计算并顺延学习期限,该情形下不予退还乙方所交服务费用。
小陆认为,JS舞蹈授课质量不佳,利用协议条款过度设限。她先后向全国12315平台等投诉,得到反馈是:双方确约定过可以申请退款和转让的时间,投诉人申请退款超出约定时间,JS舞蹈不同意退款,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建议投诉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小陆说,经过多次协商,针对她的退费诉求,JS舞蹈曾提出两个解决方案,一是让她把课程转让给他人,二是考虑她的实际情况,扣除其30%的协议金额作为违约金,这两个解决方案都被她拒绝了。
据天眼查信息,“JS”品牌注册商标为东莞极速舞蹈培训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廖吉庭,大股东则为莫丽青,持股70%。澎湃新闻多次联系JS舞蹈总部及东莞极速舞蹈培训有限公司,电话要么无人接听,要么接通了,对方得知记者来意后便挂断电话。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表示,如果JS舞蹈提供的格式合同约定过一定期限不予退费,那么该条款涉嫌加重消费者的责任,减轻或免除JS舞蹈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霸王条款,系无效。
赵良善建议,学员根据不同的情形,可选择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认为对方构成犯罪的,可选择向当地警方报警,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包分配高薪工作”是不是“套路”
JS舞蹈官网自称创办于2011年,其总部位于广东东莞,开设有专业钢管舞、爵士舞(欧美风、日韩风、古典风)、Hip-Hop、酒吧领舞、TB秀,绸缎舞等多门课程,在广东、江苏、广西、湖南、湖北等地拥有上千家分店。
澎湃新闻检索发现,在知乎、百度贴吧、天眼查等网络平台,不少自称学员的网友发帖、留言称,自己被JS舞蹈“套路”,维权艰难。
多名自称正在维权的网友告诉澎湃新闻,JS舞蹈在广州、东莞、佛山等地的分店,其宣传文案大同小异,均称教练班可提供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并包分配高薪工作岗位。他们正是被JS舞蹈“高薪就业”的承诺所吸引,从而报名。
澎湃新闻以咨询报名的名义添加了JS舞蹈一名工作人员的微信,对方多次邀请记者到线下门店进行课程体验。
该工作人员称,“教练班从0基础学习达到教练水平,可推荐就业考证等……全职零基础培训3-6个月,达到一定水平参加考核,通过考核后推荐出去任教,底薪最低6000元起/每天工作3小时”。对方还向记者展示了以往“优秀店长”月薪上万的“成功案例”。
JS舞蹈广州某分店相关负责人回复澎湃新闻称,从JS舞蹈教练班毕业的学员,可推荐到JS舞蹈的分店工作;宣传文案称颁发全能教练资格证书、包分配高薪工作,这是众多舞蹈机构的“玩法”。
多名JS舞蹈的学员表示,从JS舞蹈教练班毕业的学员,一部分确实进入了JS舞蹈的分店工作,但其所颁发的全能教练资格证书,没有得到中国舞蹈协会的认可,很难被其他机构认可。
有舞蹈行业的从业人员告诉澎湃新闻,在宣传招生时,不少舞蹈机构都宣传“包就业”,且一般是大型、连锁型的舞蹈机构,一方面是为了吸引学员,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需要一部分舞蹈人才。
责任编辑:崔烜
校对:徐亦嘉
河南一男子健身被杠铃压颈致死,案外律师分析营业场所责任义务
近日,“男子在健身房内被杠铃压死”的视频引起网络热议。此事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一家健身房内,男子小侯独自进入健身房,卧推120公斤杠铃失败,杠铃砸下压到脖子后无法自救死亡。
小侯家属将健身房老板赵先生及其合伙人告上法庭,此案于7月27日在镇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开庭,8月11日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庭审现场还原了事发经过,小侯进行卧推后12秒杠铃砸下,37分钟后被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发现。9月18日,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曾在该健身房做过教练,二人系朋友关系,离职后小侯自己配了一把钥匙,午休时间过来锻炼,事发时是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小侯家属则在庭审现场表示,小侯是在健身房营业时间进入的,杠铃砸下时张某某在健身房内,事发后健身房修改了营业时间。
一审后,赵先生上诉,9月12日,该案二审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但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事发当天监控录像截图。网传视频截图
在健身房锻炼时被杠铃压颈致死
据中国庭审公开网发布的本案7月27日一审现场,在庭审中,通过健身房监控视频和小侯用支架录制的视频,还原了事发经过。7月3日13时46分,健身房合伙人张某某进入健身房,并与小侯打招呼。十分钟后,小侯开始卧推杠铃,12秒后,杠铃砸下,并发出声响,小侯开始挣扎,持续时间约5分钟。14时33分,张某某发现小侯被压,开始上前施救,移开杠铃,拍打身体,拨打救援电话。
9月18日,涉事健身房负责人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小侯今年27岁,大学毕业后做了4年左右私教,曾于2020年暑假在该健身房做健身教练,已离职。赵先生说,二人是好友,平时小侯会利用午休时间自己过来锻炼。
赵先生告诉新京报记者,事发当天小侯是在健身房非营业时间进入的。“小侯在2020年做完健身教练离开这里时,我记得他归还了钥匙,但后来应该是自己配了一把所以能进入健身房,出于朋友关系我没多问也没要回来。”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方代理律师表示,小侯是在中午12时30分许进入健身房的,属于健身房的非营业时间。而原告方则表示,7月4日事发第二天,健身房在高德地图上公布的营业时间为上午10点到晚上9点。
对于上述说法,赵先生予以否认,称健身房正常营业时间为下午2点半至晚上9点。
8月11日,该案一审宣判。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案卷资料显示,一审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10%的损失责任,被告共同承担90%的赔偿责任,被告向原告赔偿77万余元。
一审后,赵先生上诉。9月12日,该案二审在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目前案件还在二审中。
中国庭审公开网直播回放视频庭审现场。中国庭审公开网截图
律师:健身房对进入人员均有安全保障义务
针对此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作为健身场所的管理者,无论进入健身房内部的人员是否属于会员、在何时进入健身房锻炼,健身房对场所内的人员安全都具有《民法典》法定的保障义务。据健身房老板描述,男子在离职后,有钥匙来健身房进行健身,即便是在非营业时间,也是得到健身房老板的许可,对此健身房老板也需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也认为,健身房作为经营场所,对进入健身房锻炼的人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小侯已从健身房离职,健身房疏于管理,未将钥匙从小侯手里收回。且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健身房允许小侯随意进入健身,本身就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1189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良善说。
同时,赵良善也表示,小侯应当预见到在健身房非营业期间、无人看管的情况下进行高强度锻炼具有极大危险性;而且小侯作为昔日的教练,具备一定的锻炼技能,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掌握技巧、量力而行。
付建认为,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男子在非营业时间独自进入健身房,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应当根据自身的身体状况和能力进行合理的选择,并遵守健身房的规定和安全提示。“如果男子在选择锻炼方式和重量时存在明显的过失或违规行为,那么他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死亡男子自身也存在着一定过错,健身房可相应减轻责任。”
新京报记者 慕宏举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