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婚宴饮酒后身亡参加婚宴饮酒后身亡怎么赔偿)婚宴后喝酒跌伤举办婚宴方要负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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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后喝酒跌伤举办婚宴方要负责任吗?

如果婚宴举办方没有提供安全措施,如防滑垫或者提醒宾客注意安全,导致宾客在婚宴中跌伤,那么举办方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如果宾客自身存在饮酒过量等行为,举办方并没有责任,因为宾客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综上所述,举办方应该尽可能提供安全措施,但也需要宾客自身注意安全,才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

订婚宴因喝酒心梗猝死,主人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谢邀,朋友因订婚宴喝酒后心梗猝死,主人在情理上应去朋友家吊唁,慰问家属,并帮助办理善后相关事宜,以取得朋友家属谅解。

朋友因喝酒后心梗猝死,如果朋友因为被强力劝酒而超量喝酒造成发病,及喝酒后神志不清,主人未及时找车护送回家而发病,还有知道朋友心脏有毛病,而未劝阻而发病等,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从法理,情理上不承担责任,因为,一,没强迫喝酒,劝喝,二,百人宴席,谁知谁身体状况吗?谁知道谁不会饮酒啊?那么只有自己知道,家人知道,所以宴请客人吃酒席都提心吊胆?还是远离世俗为佳。

订婚宴席上喝些酒符合常理。其人突发心肌梗死救治无效或者救治不及去世,是自身原因,如果已经患有心脏疾病或者平时心脏不适感觉,他应该自觉不喝酒。去世令人惋惜,设宴主人不负法律责任。

酒席上互不熟悉的一桌人各自饮酒,散席后一人中途死亡。一桌人有赔偿责任吗?

中途死亡,是什么原因?车祸?突发心脏病?又或者是被害还是是啥的,需要说清楚,互相不熟悉,一桌子人又如何认识呢?这一桌子肯定有一个核心的主持人,也就是掏饭钱的,他(她)把大家组织起来,大家一块吃饭,他(她)认识所有人,只是,除了这个组织人外,其他的人,互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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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出现其中一个人回去后,死亡,一桌子人,该不该负责呢?从个人的情理来说,是不应该负责,因为我就是来参加吃饭,各自饮酒,属于正常的吃饭聚会的一个程序,离开后,中途一个人死亡,不该让其他人来承担责任,理由有三:

1、不是在酒桌上劝酒喝死的。如果说,他不能喝酒,但在酒桌上,大家不断劝酒,喝死了,劝酒人,确实要负一定责任,这个人,已经离开后死亡,说明走的时候,人是好的,因此,一桌子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都是成年人,为各自的生命健康安全负责。如果是明知道对方是未成年人,在一桌子上,一块饮酒,未加以劝解,则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死亡的人,属于成年人了,那么,他(她)就应该知道自己能不能喝酒,该不该喝酒,如酒驾车祸死亡,你开车了,还喝酒,就不应该,喝酒了,就不应该开车,自己作为成年人,有自我判断意识,如果你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等各类疾病,明知不能喝,却要喝,喝死了,那么,作为成年人,也要为自己的喝酒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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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管是哪一种原因导致死亡,虽然跟喝了酒有关,却跟同桌无关。第一、如果有病不能喝酒,同桌不知道你有病,没法提醒你,即便知道你有病,提醒不提醒,也不是同桌喝酒人的责任和义务,他们可以提醒你,也可以不提醒,不能因为明知同餐桌上的人不能喝酒,他喝酒了,同餐桌参与人没有提醒就要追责任,说不过去,就如同你大街上突发疾病,路人没有施救死了,总不能追究人家责任吧。第二、你是成年人,该不该喝,能不能喝,自己有个度。第三、喝酒后,大家也不知道后面的事情,无法预知和判定会发生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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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同桌人不该担责,且也有这样的案例,如下:

去年南京一个判决,也说明不需要承担责任:南京的老张在年会聚餐时喝了不少酒,回到工作所在地后直接躺在地上,后被发现死亡。公司给死者家属赔了56万元,家属将当天和老张坐一桌的同事老黄告上法庭,索赔20万元。近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综合考虑,认为老张过量饮酒导致死亡,老黄对此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驳回老张家属的诉求。

不过,还有一个案例,却有承担责任的,如下:

2017年6月8日,王某与小李等6人受邵某邀请参加酒席,庆祝其乔迁新居。席间,几个人相互划拳并敬酒,酒席结束后又来到邵某的家里喝茶聊天。晚上,王某在回家的路上突然晕倒,在送医途中死亡。经司法鉴定,死亡原因为饮酒、饱食等因素诱发和加重冠心病发作而猝死。随后,王某的家属将邵某、小李等6名同席人员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定同席的6人对王某的死负有一定责任,判决6名被告承担10%的连带赔偿责任,共计7万余元,其中作为聚会组织者的邵某承担3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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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答:生活中类似于案例中饮酒人因醉酒受伤或死亡的情况并不少见。 作为同席饮酒的人,事实上已经建立了法律上的关系,彼此之间存在法律上的相互提醒和照顾义务。具体而言,在饮酒时对其他饮酒人一般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其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

普通的共同饮酒行为属于情谊行为,并不是建立《合同法》中的契约,所以受害者的请求权基础是附随义务这种观点不成立。共同饮酒人尤其是发起者、组织者应当对参与共同饮酒者负有合理注意义务,即在饮酒过程中不得过度或者不当劝酒、逼迫过量饮酒,对前述行为以及明知身体不适饮酒或者酒后、醉酒驾车等可能导致参与共同饮酒人生命健康权可能遭受损害情形具有保护、提醒、劝阻、救助、妥善安置等义务。实践中对于上述的积极的不当行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从而造成参与共同饮酒人生命或者健康损害的,其主观显然具有过错,具体可结合分析一般侵权行为构成条件判断确定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每个人的人身安全应以自我保护为主,以其他人的注意义务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为补充。饮酒是一项会产生危险性的行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意识不清、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任何人在饮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并自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共同饮酒人中的受害者醉酒后发生坠落、倒地、或者驾车等行为,进而导致生命或者健康受损时,受害人本人无疑具有主要过错;如果共同饮酒行为发生在酒店等经营性场所,而同时经营场所没有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也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共同饮酒行为民事责任的承担应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造成损害结果与相关行为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否具有法定免责事由等因素结合具体细节事实来确定。此外,在具体案件裁量时应注意克服以下两种不良倾向,一是注意义务或者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不能无限、不合理的扩大;二是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应当进行限制,不能对参与共同饮酒人认定较重的补偿责任。正确解决并减少此类纷争,以今后通过相关的法律明文规定为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