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东莞薪资标准及计算方法?
2021年的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和2018年一样,都是月最低工资17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6.4元。加班费按最低工资1720及月平均上班天数21.75天决定,即平时加班为1720/21.75/8*1.5=14.83元,周末加班为1720/21.75/8*2=19.77元,3倍加班费为1720/21.75/8*3=29.66元,每个厂基本底薪不同,加班费也不同。
EXCEL计算工资,自动求和的结果跟手动加的结果不一样怎么解决?
我个人觉得应该是哪里出错了。
第一、首先检查自己手动求和,是否有丢了项目,还是多计算了项目。
如果不能确定,请在草稿纸上一个一个列出来,然后用计算器加起来,一定要计算三遍。
第二、跟excel求和的进行对比,看是多了还是少了。
第三、确定手动计算正确之后,我们反过来检查你数据。
你已经有了草稿纸上的数据了,一个一个对比,我们能对比出,到底是哪个数据不一样。
这样我们跟对比的数据进行观察,看是因为四舍五入的问题,还是差距很大。
经过以上三步,基本上你已经解决了问题。希望不是因为你的马虎来提问。觉得对的,点个赞再走吧。
可能是这样:
你的每个人的工资计算出来都是好多位小数,例如:A1的单元格公式算完=2345.345758,A2=3233.14678,没有四舍五入到0.01。
但你设置的显示精度是两位小数。这样,A1就会显示2345.35,A2就会显示3233.15。
可实际参与运算(比如求和)时,A1还是按2345.345758加,A2还是按3233.14678加。
这样,A1、A2自动求和的结果就是5578.49,手动按2345.35加3233.15计算就是5578.50。
【差1分钱】
解决方法:
修改你原来每个人工资的公式,比如A1内输入:=round(原来的公式,2)。OK!
当然也可以插入一列,比如插入B列,B1内输入:=round(A1,2)。然后对B1、B2……求和。
入职时是公司说是按月计算工资,现在要改为计件工资,员工怎么办?
有一天我表弟和我诉苦,说现在都快干不了了,我表弟在深圳打工,以前都是按时间算的,一个小时17元钱,原来一个月挣6000多没问题,今年由于疫情原因,公司订单少了,按时间算老板就亏了,所以,他们也改成按计件算,这样下来,一个月挣3000都很难,不是不想干,是真的没有活干,老板没有订单,不干吧,回老家也没事,家里就是种地,上有老,下有小的,干吧,一个月挣不了多少钱。
其实吧,今年很多人都很难,有稳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可能相对会好一点,底层打工者和个体小老板就真的很难了,但是,现在工作真的不太好找,我也是一样的,自己的生意实在玩不转了,4月10号回的北京,隔离了半个月,出来以后准备找个工作,后来去了一家工厂,其实我自己从来不挑剔,毕竟自己都快40岁的人了,有活干,能挣钱就行,可是,结果是等了半个月也进不了厂子,最后只能收拾东西打道回府。
经济就像是多米诺骨牌一样,虽然现在疫情基本控制住了,可是前期出现的疫情影响不是说几天,几个月就能恢复到以前的,所以,现在真的不太好找工作,我个人认为,今年不好找工作,如果能维持的尽量维持现状,小不忍则乱大谋,等经济彻底恢复过来以后我们再做计较,一个人要有站在山巅的魄力,也要有摊在谷底的勇气。
这么多年,遇到的困难很多,每逢遇到困难的时候我总是在心里鼓励自己,没事的,也许事情没有想象的那么糟,我们都会挺过去的,黑夜过后就会是光明,说明我们的好日子也快到了,一切都还来得及。
感谢平台和作者的邀请,有幸能回答这个问题。
关于《入职时是公司说是按月计算工资,现在要改为计件工资,员工怎么办?》这个问题,我的看法是:
1/ 公司说按月计算计算或者发放工资,然后计件工资,这个并不冲突。
企业的工资算法一般大致分为两种,一种是计时工资,一种是计件工资。但是基本上都是一个月计算发放一次工资这个没毛病。
2/ 企业采用计件工资,也是为了鼓励多劳多得,让能吃苦做事的人做赚钱,让混日子的人少赚钱。
举个例子:
我之前合作的一个外资企业,他们有两种工资体系,
一种是计时工资,白班18,夜班19,也有长白班可以选择,一般一个月大概3500-4500
另一种是计件工资,多劳多得,综合工资可以拿到3500-7500,当然确实是有人能拿到。
3/ 我个人觉得,提问人不必过于担心计件工资,您可以给自己1-2天的时间去熟悉和了解计件方式,如果工作内容你能接受和适应,你再去跟多名老员工了解一下公司的大概情况,如果综合考虑自己觉得适合自己就继续做下去。
这里强调一点,为什么要问老员工呢,因为做的时间久,你能了解的更清楚一些,好的不好的他应该都知道。其次为什么是问多名老员工呢,因为不排除每个员工的性格,当时的心情不一样,给你的反馈也许会不一样,所以多问几个人,综合对比考虑这样比较准确。
过去十年,我是在人力资源公司工作的,经常涉及到招聘工作,所以知道招聘过程中,很多时候会存在一些误解,其实了解透彻就还好。
以上是我的看法跟建议,仅仅作为经验分享,互相学习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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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有这样一句话, 计件的不要命,计时的不要脸. 计件的目的是提升效率.
在计件以后,如果你的速度和效率还是和计时一样,那么一定会比计时的时候低.
计件的关键在于定一个合理的计件定额, 即这一个工位或者工序在单位时间内的合理的产量. 一般需要以75%以上的人员都可以达到的产量为定额. 如果定额不合理,大家都达不到, 则是变相减工资.
如果别人都能达到,而就你达不到,那就是你个人的问题了.
第二个关键是含了定额后的超额8小时的部份是否有按规定的1.5倍和节假日的两\三倍的计件工资.
元月份10号发工资,是按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么?
元月份10号发工资,理论上可以分为:当月发以前月份的工资、当月发当月的工资、以及当月发未来某月的工资三种情况。这三种情况下,只有后2者需要按2020年重新开始一年的计税。
个人所得税最新制度安排,是以自然年度来计算的。一般情况下,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经营权等综合收入,是按照月(次)预缴个人所得税,一个自然年度终了,于次年的3月到6月汇算清缴上年度的个人所得税。
要解答这个疑问,不得不提一下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目前会计归集收入、费用最常见的会计方法,大意就是收入、成本费用属于哪个月(会计期间)就放那个会计期间,不因为收付款的期间不同而发生变化。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可知,1月份发以前月份的工资,这个工资收入归属期依然是2019年度的某一个月;1月份发1月份的工资,收付实现制和全责发生制都反映出,属于2020年度的工资收入;1月份预付未来月份的工资,该工资应当计入未来月份的相关科目。
根据现实工作中的情况分析,国内大不多数中小企业、或其他单位都是“事后结算工资”的现状,我们可以判断“元月份10号发工资”发的是2019年12月份的工资。该收入归集的会计期间也是2019年度,不会累积到2020年的收入中。
这个话题说到这里,有小伙伴依然有疑惑。1月10号发的工资,真没有计入2020年度的收入里面吗?是的,1月10号发的工资是2019年12月份的工资,单位的成本费用已经按照全责发生制原则计入2019年12月份。在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已经将1月份发的工资申报到归属于2019年12月份的综合所得里面,不会挤占2020年度的应税所得额。
我们可以具体看看会计分录:
2020年1月初,会计人员根据考勤等实际情况,计算12月份的工资,并计入2019年12月份:
借:制造费用100万
借:管理费用100万
借:基本生产成本100万
借:销售费用100万
贷:应付工资400万
2020年1月15日之前,在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系统,申报缴纳2019年12月份的个人所得税,上述工资归集的期间属于2019年12月份,并归集的是2019年度。
2019年1月10日发放该部分工资:
借:应付工资400万
贷:银行存款等400万
小结:工资虽然在2020年1月份发放,但相关归集工作,已经由单位财务人员归集到相应的会计期间。2019年12月份的工资,2020年1月份发放,不会因为发放工资的时间是1月份、还是未来任何一个月,发生归集期间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