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婚内背着老公搞投资被骗之后又出轨如何离婚要赔偿?
如果女方背着老公在外面出轨, 乱搞男女关系, 甚至被骗投资 ,这些老公都可以作为证据 对老婆提出离婚 ,在婚内女方做出这么出轨的事情 ,作为丈夫是很难容忍的 丈夫可以与妻子先进行协商 进行财产分配, 如果妻子不同意 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 因为妻子是造成离婚的过错方
诉讼离婚。上法庭,这种私下和解不了的。因为太麻烦了,走程序比较好点,律师费也不用自己出的。
背着你搞投资就是你不知道的情况下进行,是不知情。然后又对不起你,婚内出轨。这里都是过错方了。离婚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费。损失费。数额得根据情况去衡量。
深圳一男子起诉离婚当庭撒谎,律师被罚款2万元,怎么回事?
法官给人的感觉总是冷冰冰的,一般情况下,只有极为复杂的纠纷才会选择起诉,这就要求法官要时刻保持理性。
只有理性的法官才能保证以客观的视角对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很少有法官会在庭审时出现情绪波动,除非当事人的行为足够颠覆三观。
近日,在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婚纠纷的案件,男子因为当庭撒谎被罚款2万元,帮他一起说谎的律师也遭了殃,同样被罚款2万元。
这是怎么回事?男子称要求与妻子离婚,但是妻子始终不答应,男子只得起诉离婚。这本来是件鸡毛蒜皮的小事,但男子的妻子在法庭上直指男子婚内出轨。
都要离婚了,就表示男子对她已经没有感情了,为什么还要纠结出轨的事?
这个不难理解,出轨的一方是过错方,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肯定会少分一些。
男子当然知道这个道理,他当庭撒谎说没有出轨。
但是根据他妻子提供的证据,男子一直和第三者非法同居,这都不算出轨,什么才算出轨?
由于涉及到财产分割的问题,法官也不敢怠慢,对原告人要先生进行了询问。
法官:婚内出轨你是认还是不认?你们有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男子:没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法官:没有是吧,你确定吗?你和案外人都住以一起了,你理解这个不是出轨是吧?
男子:……呃,我们是合租!
法官一听这话就忍不住了,当场发飙:法庭对证据是有辨识能力的好不好?我希望你如实陈述,如果继续虚假陈述,作为一个法官,我也看不下去……
男子:我明白,我明白,说到出轨,我现在可以承认。
男子和其代理律师因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各被罚款2万元。
福田区人民法院法官童琳琳:“原告人要先生与案外人(第三者)及其母亲共同居住在福田某小区内,而且是同一套房子。原告之前说的婚内没有出轨的事实,陈述不是事实,他在撒谎!”
男子出轨跟律师有什么关系?因为律师为了挣律师费,只要能打赢官司,这个律师根本不顾及什么职业道德,也跟着男子撒谎,还为男子的谎言进行辩护,被罚2万一点都不冤。
律师为什么要帮坏人辩护?
这个问题其实是不成立的,因为任何一个嫌疑人在判决之前,他都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这个时候就需要律师帮他们找出真相和公道,用最专业的手段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果不看证据、不看法律,仅依靠没有证实过的证言和证据断案,那就太可怕了。
如果被人栽赃陷害就无法脱罪,生死完全看天意。都没有经过法院审理,谁知道嫌疑人是不是无辜的呢?
但这个律师为什么被罚款?就是因为他说谎,在法庭上做伪证要承担什么后果,身为律师不可能不知道,辩护不等于撒谎!
最后说一下离婚的问题,既然有本事出轨,就应该承担出轨的后果,离婚也要为出轨的事付出代价,还厚着脸皮上法院,这完全是自取其辱!
根据最新生效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如果虚假陈述被查实的话,就可能会被法院处罚。
原告要某(男)与被告袁某(女)于2010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9年上半年,袁某意外发现丈夫要某在外面有了新欢。要某不仅偷偷和第三者王某文拍摄婚纱照、结婚登记照,还离开家搬去和王某文及王某文的母亲一起居住。 没过多久,要某便向袁某提出了离婚。
庭审期间,被告袁某为证明原告要某与案外人王某文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要某与王某文拍摄的婚纱照片、结婚登记证件照片,以及福田区梅林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三份《内地居民采集表》。《内地居民采集表》显示,要某与王某文及王某文母亲目前共同租住在福田区梅林的某小区内。
面对证据,男当事人却当庭发表虚假陈述。被法官戳穿后,该男子态度发生180度转弯,并承认自己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因想要办妥离婚才听信委托代理人律师的主意。最终,福田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的行为发出罚款决定书,对两位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各罚款2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如果真的如题所述,一方面,律师行业应该有个警醒,另一方面只能说法官水平仍需要提高!先说说审判这回事:
在审理过程中,就是因为有些事实无法说清,才要求用证据加以证明,如果强压当事自认(自愿认罪),那还需要那么多律师、检察官干什么?法官径直判决不就行了?就好比最近海口某法官审理黑社会案件,当庭驱逐律师一个道理。回到本案,被告说原告出轨,原告说没有出轨。这个时候,法官应当要求被告进行举证。被告如果提供了证据,那么就要看看这个证据能否证明原告出轨,而不是强压着要求原告自认。
说完法官的事儿,说说律师的事儿。
这个事件给律师行业一个警醒——有些案件还是得尊重客观事实,尤其是离婚案件。
在离婚案件中,律师也不过是一般代理,并不能代表当事人承认某些事实。比如本案,原告说“没有出轨”,律师当然得尊重当事人的意思,发表“没有出轨”的代理意见。难道被告出示的某样证据,就一定要原告的律师认为是出轨?
打个比方说,被告出示了原告与第三人穿着红色的喜庆的衣服,难道这就能证明他们两个有同居关系?艺术照行不行?如果真的一张照片就能证明出轨,那么演员们大都出过轨——哪知道是否假戏真做?
不过话说回来,经过法庭讯问,原告他自认出轨,那么这就是铁定的事实。律师的警醒也就在这里:当事人自认的事实,咱们就不要辩了,直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了。我们可以从某事实的起因、经过、发展、情理等方面发表代理意见,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问个问题:要是原告不自认,怎么才能证明他出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