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患者擅自外出后身亡,谁担责?
对于这个问题的理解,这是个人行为造成的,与医院无关。
首先,在患者入院时,医院和患者就有各方面的告诫和说明,明显是把存在的风险以口头或书面告之了患者,那么在未经医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出现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担了。
举个例子,刑法上有很多的犯罪词汇,本身司法解释,就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你触犯了哪一条?就要相应的负法律责任。法律没有去招惹你,而是你没有对法律产生敬畏。自己以身试法,那么你还要怪公安局法院吗?同样的道理,院方已经尽了告知义务,
违背医院的出现的后果,自然就要自己承担。
医院是一个庞大的公共场所,人员流动众多,护士或者医生,不可能随时跟在患者身边。患者在没有医嘱的情况下,出现外出,医生或护士在第一时间有可能忙于其他患者,疏于观察,这也在情理之中。不能因为这一点让医院担责,是责任分担的偏向。对法律公平的亵渎。这就是我的一点看法。#上微头条#实话实说
依法治国!
凡具民事行为能力者,在医院住院或治疗期间,依法应予以配合,其次,医院也应依法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责任很清楚了!若擅自行动,理应由其个人承担责任(不具民事行为能力者由指定监护人承担),而不应牵强附会地要医疗机构承担什么轻微责任!!!
我们的国家,是民主和法治的。法律的尊严应该有清晰的明证,而不应该屡遭践踏。法律的最高准则是道德,而社会普遍的道德表现,大多与司法是否公正密切联系!!!
【事件详情】浙江杭州别女士的父亲64岁。11月15日,其父自己外出去院外吃饭,肺部突然大出血,不幸离世。别女士表示质疑,父亲属于住院期间,外出吃饭却没人劝阻。院方表示,病人在住院时都让家属签署过书面的告知书,规定住院病人是不能随意离开医院的。目前双方对于补偿金额差距比较大,还在协商中。
无独有偶。2018年6月,湖南衡阳患者老黄因冠心病在医院实施了心脏冠脉支架植入手术。几天后,老黄偷偷回家住宿。第二天凌晨,他的病情就发生恶化,送医抢救不治后死亡。家属认为医院没有尽到责任,于是起诉医院要求赔偿。最终祁东县法院判决被告祁东县某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死者亲属十七万余元。
那么,病人住院治疗期间,如果没有经过院方同意,擅自外出后造成身亡,谁应承担责任呢?柳乡人认为,双方均有责任。理由如下:
患方责任
明明知道自己和医院已签订书面告知书,作为老龄危重病人,更应遵照医嘱,配合医院和医生做好康复治疗。但患者依旧置若罔闻,擅自外出吃饭,甚至回家住宿,以致酿成悲剧,造成身亡。此外,作为患者家属,也有配合医院做好亲属的陪护义务,在没有经过医院同意、允许的情况下,应尽量制止患病亲属外出,以免发生不测。两起医疗事故中,都是患者自行出院,我们不禁要问:主治医生和病房护士知情吗?患者家属哪里去了?因此,患者及家属对此应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院方责任
医院的责任是救死扶伤。医院和医护人员虽然没有限制病人人身自由的权力,但却有保障住院患者医疗安全的义务。医院方在治疗和手术后,应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对住院患者,特别是年纪较大的老龄患者更有高度注意义务和监管阻止的义务。很显然,医院方没有尽到该义务,其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一定关系。即便规定住院病人不能随意离开医院,与患者及家属签署过住院书面告知书,医院方也应高度重视患者的病情,负起监护的责任。患者确需外出,必须告知其家属,由家属陪伴外出,尽最大限度减少和免除自己的责任。
结语: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虽然没有经过医院方同意,擅自外出后造成身亡,因医院方对住院患者有高度注意义务和监管阻止的义务,因此双方均有责任。患者和家属应负主要责任,医院方负次要责任。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