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逼女友进行情色交易,你怎么看?
与其说是男女朋友关系,不如说本案中的失足妇女成为了其男友的赚钱工具罢了,所谓的爱情,结婚都仅仅是拴劳女子的幌子。这起组织卖淫罪案件中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一方面反映出其好逸恶劳的性格,一方面也折射出部分女性当下不恰当的爱情观。
虽说女子能顶半边天,但是身为男友不仅不出去努力工作给未来的伴侣一个安稳的生活,反而将女友当做自己的赚钱工具,实在令人瞠目结舌。然而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数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组织卖淫罪,而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所以这起案件当中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还是失足女,都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进行悔过才是,不正当的爱情终究结不出结晶,只会酿下恶果。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一男子正在宾馆的房间里做着美梦,希望有什么好事发生。这时候正巧有名女子走进了房间,对男子送了一大堆秋天的菠菜。
该男子非常惊喜,这正是:“天上掉下来一个林妹妹”。
于是男子喜出望外,经过几番内心挣扎,与该女子发生关系。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男子构不构成强奸罪呢?
我认为:这个应该构不成强奸。
因为该男子没有采取任何非法的手段,他也不知道女子到底是愿意或者是不愿意?“女人心海底针”,毕竟该男子学的心理学还不深,还摸不透女人的心。
女子是自己送上门的,对于该男子来说是天降好事,哪能想到是女子不愿意的问题。
虽然该女子满身酒气,但是人人都知道,“一般的女人不喝酒,喝酒的女人不一般。”
既然是不一般的女人来了,所以该男子也不客气了。
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说男子构成了强奸罪,那对于该男的来说简直是太亏了。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与之发生关系的为强奸。那么在本案中,该男子并没有采取威胁暴力的手段,也没有采取其他的方法违背妇女的意志。
如果是该男子将女子灌醉,然后与女子发生关系,那么该男子构成强奸还说得过去。
但是本案关键是女子自己喝醉了酒,而与男子发生的关系。这一种情况,男子就是没有一点采取其他方法的行为了。说不定该女子是酒不醉人人自醉或者是酒醉心明白呢?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男子无法判断女子内心是否愿意。也许该男子认为女子是服务小姐上门呢?
所以在本案中该男子没有犯罪的故意,只有占便宜的心理。在主观上就是没有犯罪的故意,依法构不成强奸罪。
故此,该案完全是由于女子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一个美丽的误会,希望该女子能够引以为戒,下次注意。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最终以判决为准!
醉酒女子半夜走错房间,与陌生男子发生关系,男子是否构成强奸?
只要女方提出控告,并且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关系,那么强奸罪名几乎不可能脱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中这个酒后就是“其他”手段的一种情节。
典型案例
2018年9月8日凌晨,女子卢某和朋友酒后到某养生会所洗脚按摩,并在808房间留下过夜休息,凌晨3时许,起床如厕,回来后误入对门房间,巧的是在对门住的罗某也是酒后和朋友到该会所按摩休息。卢某进入对门后,躺下就睡,还扯罗某被子,罗某则误以为是朋友给自己叫的“小姐”,遂与其发生关系,期间女子虽迷迷糊糊的,并无反抗。事后清醒过来弄清自己走错房间后,卢某追打罗某,因罗某不给钱(两万元)私了,闹得不可开交,报警后被警方带走调查。 一审法院认为,罗某违背女子意志,利用罗某酒后昏迷,强行与卢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后来罗某提出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