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胜诉的有效证据?
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①书证;②物证;③视听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属于证据类别中视听资料这一类,形式符合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这是民事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调了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是能否成为证据的先决条件。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是诉讼双方对录音这一事实知情的情况下所录,不属于偷拍、偷录和侵犯隐私的范畴,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在此解决了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证据合法性问题,这是证据运用的基本原则.如证据来源不合法则达不到认定案件事实的目的.接下来注意如下问题.
保存原始记录.平时应当注意收藏对将来可能有用的语音记录。切忌拷贝或移入U盘,这样做导致证据失真,一旦对方对该证据不认可,则证据真实性无从考证。
内容应当清晰、准确。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的当事人身份在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中应有所体现。主体明确,唯一性.
应有其他证据佐证。单独微信聊天记录或语音作为判决的依据不充分,有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能够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信聊天记录或语音的完整性在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如果不完整可能断章取义,则不能反映当事人的完整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达不到拟证事实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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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法定证据种类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二、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首先要确定的是其真实性。
1、要保存好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
因为电子数据具有虚拟性,所以,对电子数据进行质证时,首先应当核实其原始介质,判断其真实性。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不能出示电子数据的原始介质,一般不会被裁判者采信。
2、微信聊天记录的主体要真实存在
要能确认聊天记录中的聊天人的身份。否则质证方则可以提出“无法确认聊天双方身份,不认可真实性”的质证意见。
3、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要真实完整
电子数据具有内容多、易修改的特点,微信聊天记录不连贯、不完整的,就不能反映客观情况,不能证明案件事实。因此,要保存原始载体的完整性,不能经过剪辑。
三、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要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微信聊天记录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对于证明对象具有证明性。
四、微信聊天记录要作为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要具备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微信聊天记录的取得过程及聊天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
符合上述条件的微信聊天记录一般会被当做有效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