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牙签团队偷拍,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
他的团队在牙签与女生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拍照拍视频为朝阳公安分局侦破此案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但是在整个案件的运作过程中其团队成员发挥了推动其入狱的作用,并且在其中一定程度参与了作案,铁定是一起蹲班房了。[呲牙][呲牙][呲牙][呲牙]
吴的团队是否构成强奸罪共犯要看其具体行为和目的。
强奸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在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中,共犯的主要形式是主犯和从犯。
1、主犯。主犯就是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强奸罪的主犯就是实施了强奸行为的犯罪分子。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情形中,可能全部是主犯,即轮奸。
2、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根据目前的信息来看,吴的团队如果仅仅是偷拍还算不上从犯。但要是帮助吴诱骗女孩,用这些视频作为威胁女孩的工具,就属于共同犯罪了。
大家可以继续关注事件的后续发展,相信司法机关会给出一个公正的裁决,不放过每一个恶人。
个人认为,如果犯罪行为正在进行中,非但没有制止,而进行偷拍,不管出于什么目的,是有可能作为共犯的,因为明知道是在违反个人意志,还不去制止,而且是在私人空间内,这和在大街上有人犯罪偷拍没制止是两个概念,在密闭的空间内,是他的朋友,知道事情的来龙去脉,而任由犯罪行为继续,再或者,偷拍者本身也有犯罪动机,所以在这种状况下,看偷拍者在整件事情的参与深度,再加上偷拍的视频也能作为确实的证据,证明吴牙签的犯罪事实,在侧面协助警方坐实了犯罪事实,另一方面他作为在那个密闭空间的当事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为他本身知道整件事情的原委,而且或许也有一些共同参与的细节,比如共同灌酒,共同言语上的诱导等等。
但是这些只是如果,如果真的有偷拍的视频,我相信当事人这时候也早已经删除了事,这时候,大家都在自保,这个时间段,圈内很多和他走的近的艺人,有过不良行为参与者,都在暗暗祈祷,惶惶不可终日吧。
偷不偷拍都已构成"强奸罪",至少是帮凶,或是"始作俑者"。
从吴亦凡犯罪事实看,这在私底下已形成一个"套路“或是"链条“。
由粉头或经纪人在年轻女粉丝中物色对象,以挑选MV女主等名义,把女孩带到吴亦凡家里或酒店,然后采用灌酒、威胁等方式,把猎得的艳品送到吴亦凡的床上,供其享用。
利用这一办法,不知糟蹋了多少女孩,其中也包括不满14岁的末成年少女。
这些人在吴亦凡犯罪的道路上,充当了"马前卒",又像是吴亦凡是"皇帝",他们是奸妄大巨,实在是助纣为虐。
至于吴亦凡的团队成员为什么要偷拍"动作大片",是以备以后来控制要挟吴亦凡?还是有其它用意?原因只有通过警方审理才能知道。
可不管怎么说,在聊天记录和偷拍视频被科技恢复之后,却帮了警察的大忙,暴露了团队自身的丑陋的行径,也做实了吴亦凡强奸的证据。
吴亦凡够倒霉的,雇佣了这样一支团队,这些人也是偷鸡不成反倒蚀把米。
哪怕参与者之中有女性成员,也难以"洗白“。性别不能代表什么,你参与其中,你参与的事实部分已经涉及到强奸罪,那你就难逃法律的制裁。
南昌:男子被同事拍“不雅”视频,碰瓷对方讹诈1.5万元, 你怎么看?
“锣鼓配铛铛,针尖对麦芒。”(“铛铛”:打击乐的一种)
南昌这俩哥们也真有意思哈。
两人工作在同一单位,干的是同一工作,犯的是同一错误,而且都是走的同一路线:犯错——报复——反报复。
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俩保安是如何从同事到仇人、从“游戏”到犯罪的全过程:
保安甲癫痫病发作的时候,作为同事的保安乙不但没有给予保安甲以照顾和帮助,反而将其发病的全过程录制成小视频,当作玩笑、嘲弄保安甲的道具。保安乙这种不当的行为伤害了保安甲的自尊心,埋下了报复的种子。
此后保安甲一直在寻找报复保安乙的机会。当发现保安乙无证驾驶的时候,保安甲觉得机会来了,便故意开车撞上保安乙的车,制造一起人为的车祸。保安甲知道,无证驾驶的保安乙是不敢报警的,所以,轻松地敲诈了保安乙15400元。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在保安乙知道车祸真相后,一怒之下将保安甲告上法庭,保安甲被刑拘。
纵观这俩哥们报复与反报复的过程,感觉这哥俩的心胸都太特么狭窄了。从保安甲癫痫病发作开始,但凡保安乙有一点的爱心或同情心,这事都不会发展到现在的地步。保安甲的报复手段更是龌龊,明知同事无证驾驶不但不制止,反而趁机实施报复,以至于自己锒铛入狱,偷鸡不成蚀把米,这是何苦呢?
从保安甲的报复行为来看,涉嫌三项罪名:交通肇事罪、敲诈勒索罪、知情不报罪;保安乙涉嫌无证驾驶罪。
出来混,总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