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领导额外增加的工作没做好,公司解除合同,能要求补偿金吗?
谢邀,从题意中看,可能你是一位公司招聘的新人,相对老同志来说,无所谓份内外事,只要自己能干的,领导安排了任务,就力争去干好。也不存在所干份外活有毛病而辞退,最多汲取教训,加以思考,下次把活做干净,做利索。
对于刚进公司的新人,经过一段时间的考核,老实说,相关部门对你的知识点应用,能力方面的考察,比他们想象中有差距,原先的期望值很高,最好在工作中有些事能一蹴而就,也是一种片面的做法。
于是部门向领导提出不再用你,但领导的思路毕竟两样,青年人进企业熟悉业务也要有个过程,劝说部门再给个机会,所以找了份外的工作安排你,主要考察你的办事能力,一段时间考察后,哪知道你仍未做好,或部门认为不称心,你也自感无力。
那么领导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合同也是正常的。至于补偿金,合同中有否此内容,如没有,也是无办法的事,一般情况下,有的企业多发一月工资已经算是够人性化了,认为你还是要振足精神,总结教训,树立信心,另辟新地。仅供参考。
对于领导额外增加的工作没有做好,公司解除合同,能要求补偿金吗?
谢谢题主的邀请!
然而对于题主所提出的问题,我个人观点即是这样的。首先要看公司领导是否对你的工作岗位具体有没有具体分配?如果有了具体分配,哪又要增加额外的工作,还要看额外工作是否与本质工作之间有连接关系?如果有哪你应该去认真做好,如果与你本质工作又不相符合,故又不熟悉,哪还是另一种说法。
不过至于因为你没有做好额外的工作,而受到公司领导的辞退,然而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个人观点,不管公司为什么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哪就得按劳动合同关系法,去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利,即要求按解除劳动合同法的条文,共同执行补偿协议。
当然哪,由于我们现在的一些私营企业,为了减少开支,从而采取一人多用,当然只也是私营企业的长用手法,以至于员工认为只不是分内的工作,因而就不能很好的完成。哪么对待这类问题,首先要认识私营经济的运行规律,才能使自已能够得到生存的空间,至于对你不管发生多少不愉快的事情,应该理性看代。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华说职场”来为您解答:领导额外增加的工作并不是你的本岗位职责工作,临时性增加的工作行为,不能证明你是不胜任这项工作或者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另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需要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违法解除,从您说的公司仅仅因为您没有完成好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便与你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无过失前提下辞退员工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此种情形用人单位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
-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经济补偿,即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在劳动者有过失前提下辞退员工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劳动者如果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过失性辞退)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型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
-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符合上述情形,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给予劳动者任何经济性补偿!
【最后】另外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不能证明劳动者行为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内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性赔偿金,应当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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