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快要死了,还没有死,你去救,但是被你救死了,犯法吗?
法是不会犯,但是你能不能过死者家属这一关就看你运气了,如果你遇到通情达理的人就无事,否则你就摊上大事了。凡事小心,不是专业人士请三思而后行,不过人如果见死不救的话又太无德了。
这要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法规,在美国你若救死了人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事实是在公交车上曾救助了一位临危病人(处于极度休克状态),不仅未得到表扬,反而受到警告,主因就是法律法规所限,你只可打911求助,而無权私自施救!
我们当然提倡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不过碰到像题主所说的情况,确实会牵扯到一定的法律问题。
假设现在甲快死了,乙去救结果是好心办坏事,把乙给“救”死了
分情况讨论如下:
第一种情况:不管乙救不救,甲都得死
这种情况下,如果在事后鉴定,甲的死亡结果只与其先前遭受的病痛或者损害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甲先前遭受的伤痛发展为了甲最终的死亡结果。此时,即使乙中途救助了甲,也无法阻止甲最终的死亡。如果鉴定后能确定这一点,乙对于甲的死亡没有任何责任。
第二种情况:甲本来能被救活但还是死了,事后查明甲的死亡就是乙的救助不当所致
那就又要根据乙所具有的不同身份来讨论了:
1、乙是医务人员(医生),具备行医资格:
法律对于医务人员的职业资格要求十分严格,能通过的都是大神中的大神。因此,对于其在医疗中犯下的过错通常也是不得容忍的。如果乙是个医生,在甲快要死的时候实施救助,但因为救助措施不当导致甲最终死亡。乙的这种业务上的重大过失非但不是无责,很有可能涉嫌医疗事故罪,承担刑事责任。
2、乙虽然不是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务人员,但平时就爱拿个药箱子走街串巷给人治病(乙必须具备反复行医和持续行医的意思)
这种精神在法律上则是巨大的主观过错,此时甲快死了,送到大医院本来能把甲给救活,结果乙把甲给救死了。此时乙会涉嫌非法行医罪,而且刑法对本罪规定,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罚力度十分严重。
3、乙就是个普通公民,纯粹出于仁爱之心(这种情况很复杂,我只能理解个大概)
假设乙现在是医科大学的一名大学生,走在路上看到甲快死了,上前去救治,结果一不小心把甲给救死了。此时要看甲的周围近距离范围内有没有医院、有没有诊所?有的话就赶紧送过去,最终即使甲死了和乙就没有任何关系。如果周围荒无人烟,乙难以求得专业人事的帮助,自己采取救助措施一不小心把甲给救死了,此时乙主观上是有过错的,是否要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上,我认为还是不要承担的,要承担也可对乙减轻处罚。
当然,此时乙赔钱是肯定的,不过这笔钱或多或少,那就得法院说了算了
4、乙看到甲是自己的情敌,甲也早已昏了过去。乙装成和甲不认识对甲实施“救助”,结果把甲救死了。
毫无疑问,乙此时构成故意杀人罪,在所不论。
以上就是笔者关于救人不慎把人救死的看法,欢迎大家留言评论
善良与真本事
我总觉得一个人要使自己强大,除了具有对这个世界有个感恩的善良之外,必须以能力作支撑。能力是我们敢于面对复杂现实的资本,没有能力,不要说你为别人服务,恐怕连自己的生活都经营不好。人论力气不如牛,论速度不如马,人之最大本事就是有个发达的脑子。知识、智慧、技能和拥抱世界的善良才是人成为万物之灵。所以说人要在社会上活出一点明堂,必须掌握一点看家本事。
本事大的人干大事,本事小的人干小事。干大事的人不但是为自己,更大的意义是为人类的幸福事业。干小事的人最起码是赡养父母,抚育儿女,把自己的小家经营好。人生在世确实不容易,没本事,就别说为人民服务的话。能做到独善其身就可以了。
比个例子吧,假如有人失足掉进河里,你不懂水性,仅凭一棵善良之心,就冒然下水救人,恐怕这不但救不了人,还会造成更大的伤害。再比如心梗患者,初发期是最忌睡倒在床的,有人不懂,心想让患者休息片刻,以图缓解,结果正因为静睡,才使患者不可救药而死。这些现象生活中司空见惯,绝对要引起重视,人常说:没有那金钢钻,千万别揽瓷器活。后果很严重,你负担不起。倘若你做了一件出于好心而造成更大伤害的事,即使人家愿谅了你,扪心自问这到底底干了什么事呀?恐怕自己的拳头要打自己的脑袋。糊涂啊!
医生是个神圣的职业,所遇到的患者都是诚心买健康买生命来的,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根本不为价钱争长论短,医生应该是有把握就看,没把握让人家走人。但是我活了六十多,也看过不少医生,很少有医生说你这个病我看不了的,你看诊室锦旗确实挂了几面,“华佗再世”,“妙手回春”,但吃了他们的药,总感觉没效果的多。我并不希望医生一定要看好我的病,只希望你们真实一点,不要哄我,不要为了钱耽误了治疗。也不要因为推辞被人看不起而强装高明。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毒,但你得有本事,没本事万不敢装,也不敢凭一时的热情或善心去干自己干不了的事。
你是普通人建议你打120,你是医生,属于正常履职,如果你是普通人不懂医术和急救知识却贸然施救,且对方的死亡和你施救的方法和措施有一定关系,就有可能触及法律。所以要因事而定,因人而异。
15岁少女被同龄人强迫卖淫后遭肢解,6名未成年嫌疑人将面临哪些惩罚?
您好!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现在的少男少女包括12、3岁的熊孩子成熟得都早,加上网络开放,接受一些负能量影响,而本身心智稚嫩,又无正确的三观理念,尤其是初高中生,很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而走上犯罪道路。
未成年人需要接受多方面的教育来提高自身素质,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國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与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看了以上几点,可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初衷是好的,但不管什么保护法,目的都是为了惩恶扬善,法则必须切合实际,按年岁判定是不科学,太简单的一刀切,而心智判定才是根底。未成年人保护法不能成为空架子,应根据实际情况更细化,12、3岁与18足岁的犯罪判量能一样吗?
以上六名手段極其恶劣犯罪青少年人渣应当受到法律严厉制裁,让他们站在法庭上接受法律法规教育,承担一切不可推脱的责任。作为监护人更应反省反思,回头想一想自己的孩子为什么会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其他机关团体、学校老師都要举一反三引起重视,加强教育,做好保护青少年应有的责任。
谢谢!祝您愉快!
又一桩未成年人犯罪,真的不知道还需要多少惨案才能够换来刑事责任年龄的下调。这个案子我从法律方面来分析一下。
- 这个案子里的几个未成年既涉嫌强迫卖淫罪,又涉嫌故意杀人罪。既然被害人15岁,新闻里也说了凶手是同龄人,那我们以凶手15岁来分析。我们国家的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有几个重要的年龄~14岁、16岁和18岁。
-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强迫卖淫罪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对故意杀人罪承担法律责任。先说18岁,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既不可以判决死刑立即执行也不可以判决死缓,对16岁和18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正常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不能判处死刑。对14岁到16岁之间的犯罪嫌疑人,一般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只对杀人绑架强奸等重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因为行凶者15岁,所以他们不承担强迫卖淫罪的刑事责任,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对他们又不能判处死刑,所以最多是无期徒刑。
- 强烈建议降低刑事责任追究年龄。类似的案例已有不少,14岁以下的罪犯,只能收容教养。如今的小孩智商和体力远超前人,危害性也逐渐加大,所以强烈建议将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降到10岁。
让广大网民回答,也是白说,为什么呢,最主要的是,修法律,把未成年人保护法,再向推点,现在的小孩懂事早,智商也比以前提高,胆子还特别的大,而切打人,作案跟年人一样,心狠手辣,要是法律不改,以打人以杀人,就来个未成年人,那这样下去,犯罪越来越高,给社会带很大的危害,也给不幸的家庭,带来巨大的悲痛。
邪恶也许真的跟年龄无关
首先,女孩家长也需要为此事负有一定责任。
新闻报道来看,女孩失踪原因是离家出走,而且后续表示不愿见到家长和回家。
虽然家长怀疑是因为女儿被控制了,但女孩出门原因的借书同学并没有后续报道了。
接下来说说对这个事件的看法:
想起电影《告白》的一句台词:如果你是邪恶的,那我又何必提醒你只是个孩子,人性的丑恶或许有时候真的与年龄无关。想起前阵子女孩13岁肢解同窗的案件。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但14~17岁已具备分辨是非、违法犯罪、生命健康权等能力。但这起事件的作恶之可怖之处,在于是6名未成年人共同作案!
未成年人犯罪理应按法惩戒,而非年龄
不由得想起不久前的13岁少女肢解同窗的案件,犯罪未成年人直到成年后才二审宣判。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因此,很多人认为,未满十八岁周岁的便为未成年人,不用承担责任。无论是电视剧中还是现实生活中,很多未成年人总会蹦出一句“我未成年,所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种法律误区会大大增加未成年犯罪几率,很多未成年人直到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后才走出此误区。事实上,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对于这个法律误区,不仅是未成年人,很多成年人也并不清楚。以至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少年时期)犯错,都会说“他还只是个孩子,他不懂这些”。关键是,他不懂并不代表家长没责任教育。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因为未成年的特殊性,一直以来都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即使触犯刑法,也不会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可这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可逆的,这笔账该怎么算?对于未成年人的故意杀害罪,究竟该如何划分责任,或者说究竟该如何界定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属于特殊性不予承担法律责任?至少,应该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着手判决。而不是从年龄作为首要考虑,就否定掉其已构成的犯罪行为,这才是对受害者家属最大限度的公正。孩子可以很调皮,但是不可不善良。
所以如果6名犯罪未成年人收到处罚,理应按照法律依法处置,而且他们的家长也要收到一定惩处,子不教父之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