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碗泡面引发的肖像权官司,“泡面哥”是否涉嫌犯罪?
谢邀,我是司畅。
咳咳,又是这个题,貌似这是第三次回答了,不过我还是很乐意。
“泡面哥”是否涉嫌犯罪?
其实我真不知道具体的情况如何,不过如果换位思考一下,即使明知涉嫌犯罪,恐怕我也会那么做。
所谓牺牲自己,照亮别人嘛。
至少让人看清楚这个女人的丑恶嘴脸,值了。
而且就肖像权之类的,也不算什么重罪,就算真的犯罪了,也不会有很大的麻烦。我估计最多就是拘留一下,罚点款了事。
但人已经有了名气,有了流量,出来之后说自己是啥啥啥,罚款的那些钱,小case啦。
哈哈哈,不管是不是涉嫌犯罪,我就想说一句,那个视频录得好。
我去看了那个视频,隔着荧幕都觉得那名女子的口水快喷我脸上了,她最后那声分贝巨高的歇斯底里的吼叫,高亢中还夹带着高超的转音技巧,让我想起了黄立成的一首歌——音浪太强,不晃会被撞到地上……对于事件中这位男同胞我表示由衷的佩服,面对这股强大的音浪还能保持佛性没有把泡面扣在对方头上。
视频中他们之间有段经典的对话,很好地告诫了男同胞真的不要和女同胞吵架,女人在吵架这方面是很有天赋的,而且没有逻辑——
男方向乘务员投诉女方:我们在吃泡面,她就来喷我们!
女方立刻大怒:什么叫喷你们!你吃屎才叫喷你们!你吃的是屎吗?
哈哈哈,其实女方的脑海里听到喷字,立刻联想到“喷屎”这个词,然后她就演绎成“我在喷,而你吃屎”这个逻辑,是不是很强大?
我觉得男方会把视频传上网络,是被女方的说话态度惹怒了,需要让人来评判下是非曲直,但肯定不涉及犯罪,从民法角度讲,侵犯肖像权必须与营利性挂钩,所以并不侵犯肖像权,至于是否涉及侵犯名誉还不好判断,因为并不知道男方是否在网上公开侮辱,毁谤女方。
回到事件本身,我想起了2012年闹得沸沸扬扬的香港地铁骂战,骂战的导火线是内地的一名小女孩在车厢内吃点心面,有香港的乘客提醒“车厢内不能吃东西”,然后小女孩的家长就和他们对骂了,而后地铁工作人员到场,本来内地游客已经开始道歉,但是其中一名香港男子不依不饶,一直说让她们下车,香港男子声称之前内地旅客骂了他们,之后小女孩母亲和同行女子情绪激动加入骂战,这个期间,小女孩曾劝阻妈妈:“应该是妈妈的错吧!”
这次高铁泡面事件和香港的地铁事件并非完全一样,按照香港有关规定,地铁内入闸以后所有范围都禁止饮食,违者可罚款。我以前经常去香港出差,也坐过香港的地铁,都有醒目的标牌和广播提醒乘客禁止进食,所以每次都会小心翼翼,有时喝口水都害怕会不会有工作人员过来来罚款,更别说吃面这么大张旗鼓的事情,所以也不难理解香港人的愤怒。
而根据我国的铁路部门最新修订的《铁路进站乘车禁止和限制携带物品目录》,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如臭豆腐、榴莲等是不能携带入车厢内的,但没有列明不能吃泡面。
这两个事件的共同点是视频都不完整,只看发生冲突的那段过程,至于冲突发生原因并没有看到,有人说这次高铁的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男方在女方提出要求的时候置之不理,并淡定用言语挑衅说:“别理她,不着急,慢慢吃!”,我似乎没有听到这句话,但我在视频开头听到一句话,女方指责男方吃完泡面还不把汤倒掉,故意放在座位上熏别人,所以女方此次发飙也不能一味归咎她素质不高。
我一直持有一个观点:很多时候,引发矛盾的不是说话的内容,而是说话的态度和语气。比如女方如果能体谅到男方饥肠辘辘,可以善意提醒他们尽快吃完,然后清理掉,自己害怕这个气味就可以暂时回避下;男方如果能体谅到周围可能存在对泡面气味敏感的人就应该赶紧吃完,清理干净,如果全社会的人都能秉持这样一种态度,在有错时也能像香港地铁事件中的小女孩一样认下错,我相信类似的冲突会减少很多。
【天空飘来六个字,关注、评论、点赞】
首先该女子辱骂他人,这种行为本身就不对,因为笔者查阅了有关铁路文件及通知,并没找到高铁上明文禁吃泡面的相关资料,并且高铁上也不出售泡面。高铁是一个相对封闭较严的空间,空气流通较差小,吃气味较重的食物,并不违反高铁上的规定,但出于道德考虑应注意其他乘客的感受。
其次你现在想告他侵犯肖像权,这种事在法律上有种说法,除去因犯罪需要证据的视频,其它的非法偷拍的视频都属于侵犯公民隐私权。
男子只是留下证据,并且这件事如何在网上流传开的,也无从考证,如果你告他,可能他也会反过来告你。这件事最好的方法就是,两不打扰,过一段时间,大家自然会忘了。如果你继续出来作,广大的网友只会笑你。
欢迎关注,我是黑夜前的光明。
不犯罪,就是这个婆娘,人家吃泡面你对这种味道有点反感,是你的事,高铁是公共场所,不是你的床上,请自重,一个农民工回家要二三天,高铁上的伙食太贵了,多省二块钱回家看望老妈妈,老父亲,也多给小宝贝两角钱,你就觉得人家染了你的空气,去飞机上嘛!脏花子日的花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