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是如果吵架时对方被气死,需要负责吗?
法律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对另一个的伤害承担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存在因果关系的话,是主要原因还是次要原因。
人与人吵架不可能单纯地气死,一般是因为吵架行为导致一方诱发了什么疾病去世。吵架的行为与一方的去世是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的,但一般不会是主要原因,不会承担刑事责任,大机率会承担民事责任。
但有一种情况不一定会承担责任,就是一方制止另一方的不文明行为或者违法行为导致的吵架,被制止人因吵架气死的,另一方可能不会承担责任,具体看当地法官怎么判定,但有判无责的先例。
两人吵架,将一方气死,是否负责任,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主观无恶意,正常说话,但对方过于激动,导致死亡,这种情况不负法律责任。
2、双方均有过错,辱骂,根据两者行为过失程度,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气人者主观恶意,侮辱受害者的人格,尊严,挑战底线,诱发致受害者发病而死亡,气人者要承担所有责任。
气死人虽然不偿命,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人和人相处应本着友好相处尊重的方式进行,防止发生类似事件,得不偿失。脾气暴躁、心脏病患者要回避这种氛围,减少发病机会。
一家餐厅老板对洗碗阿姨吼并当面辞退,把洗碗阿姨气死,老板不听劝说延误了及时抢救死亡(餐厅就在医院门口)理赔35万。
在仁兄弟家喝酒,有一人出现交通等死亡事件的,其他人都有责任,有的私了有的经公。
所以,题目内容因吵架导致对方死亡的,法庭的判决合理,只是次要责任。
利嘴也是一把刀,嘴巴不饶人因打嘴仗被气死了,对方是要负一定的责任,也许你不气他,他也会死,那样死了不关你的事,但因为你跟她吵嘴后死的就要负责任,这就劝世人不要吵架,能忍则忍,退一步海阔天空,得饶人处且饶人吧,人到了一起,不管善缘还是恶缘都是前世修来的缘分,一定要珍惜,就那么几十年何必计较那么多干嘛呢。谢邀请
你的提问;如果吵架对方被气死,请问是当场死亡还是事后死亡,这个有区别的。吵架能把对方给气死,那是拙着人家的致命痛处了。不管是突然因病死去或是当场对方给气死的,总之甲乙双方都是当事人,对方要负一定的法律责任的!
如果不是当场死亡,情节就不一样了。
只是个人看法,关系到法律,还是依法来断!
什么样的男人在你们吵架时骂他,赶他都没赶走,结果过一周因为一句气话秒删微信?
一般这种事分两种情况,第一,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底线和原则,吵架时骂他并没有触及到他的底线。还有男生他本身就知道和女生吵架的时候,自己要大度宽容一点,所以他愿意保持和表现出自己大度宽容的一面来包容你。至少这个时候他是不愿意失去你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你们吵架或许不是一次或者是两次,每次的时候都是这个样子,然后他觉得他没必要再容忍下去,他的自尊心还有忍耐力在你说气话的那一时刻彻底爆发了。或许他是有点喜欢你的,但是没有你想的那么深刻,所以这个很正常,错过了对你没耐心的男生没什么大不了,他的离去是迟早的事儿。不过我觉得,老爱说气话吵架的人也应该自我反省一下,因为毕竟一份感情的长久不是一个人的事,而是需要两个人共同经营和维护的。祝快乐
遇到这种情况无非两种,赶不走可能是因为很喜欢,也可能是因为不甘心。
那他到底是因为很喜欢,还是因为不甘心?因为一句气话就秒删微信,我想应该是后者了。
男人都有征服欲望,得不到就会觉得不甘心。所以在征服的过程中他能屈能伸。
但是一旦失去耐心了,他可能分分钟就放手了。就像你说的因为一句气话就秒删微信。
如果是真的喜欢,怎么会这么快放手呢?所以,我觉得没什么可惜的。
你有这样的疑问,可能有点儿喜欢对方,也可能因为不甘心。但是我觉得都没必要。
该来的总归会来,该走的总归会走,轻易离开你的人,不配你在此为他驻足!
在路边跟个老人吵了一架,如果老人回家以后出现心脏病或者高血压被气死了算谁的,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
这种情况下主张吵架与老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的一方要证明两件事之间的关联,老人回家后出现心脏病、死亡的结果很难证明与吵架人有关,故这种侵权责任是很难认定的,民事责任一般不会支持,更不会被认定为刑事责任。
如果和一个7-80的老流氓吵架,把他气死了,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气死人”尽管“气”与“死”可能被评价为因果关系,但一般不负刑事责任;弄清楚与老流氓吵架,将其气死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需要判断引起行为的是否有通常性。
因果关系的判断
因果关系理论较为丰富,例如,除客观归责理论之外的学说外,还有诸如条件说、原因说、相当因果关系说和合法则的条件说等;我国司法人员多数还是接受了客观归责理论,例如,我国司法实践通常将受害人因异常体质死亡等认定为有罪。
能提出因果关系理论,并被大多数人接受的,通常是著名学者;出于对著名人物的尊重,或者已经接受该理论的人出于惯性思维,多数人不能否认各种学说的正确性。因果关系应当通过“通常性”判断,某种行为通常引起他人死亡的,即可判断有因果关系。
例如,使用工具容易造成他人死亡,使用工具殴打他人造成死亡的,一般评价为有因果关系;又如,普通人拳打脚踢不易造成他人死亡,普通人互殴一般宜判断为过失致人死亡;再如,“对骂”一般不会引起他人死亡,气死他人一般不能认定有罪。
“老流氓”的认定
流氓有不同的含义,例如,侮辱妇女可以评价为流氓;再如,对财产利益的侵犯也可以评价为流氓,任意占用他人财物等。所谓“老流氓”,是指反复实施某种没有理由的行为,或者说习惯实施某种行为,例如,占用他人自留地不撒手等。
任意占用他人财产而使用可以评价为寻衅滋事;本设问的行为人能够评价为“流氓”。评价为“老”是其经验“老道”,一方面,行为人利用了诸如菜园子等没有承包合同,受害人证明其使用权没有“黑字白纸”的书面证据。另一方面,受害人又长期在外,没有时间去证明其有使用权。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认定某种行为与某种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特定的危害结果;是否负刑事责任不仅取决于客观事实,还取决于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及所造成的结果的心理状态。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行为人的主观态度没有刑法所要求的故意与过失,因而不可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例如,本设问的当事人之一“气”“老流氓”的目的是迫使其退出非法占有的菜园子;合法不向非法让步,“气”死一个人通常没有预见可能性,因而不可能成立犯罪;“老流氓”被气死应当责任自负。但客观归责理论可能需要一定的法律责任,例如,适当的民事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