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店区:丈夫开车撞人逃逸,正义妻子毅然报警, 你怎么看?
谢邀!
可能随着年龄的一点一点增长。我们内心的正义感越来越少。尤其是在自己至亲至爱的家人身上。假如说这个事情发生在我自己身上,我觉得我会义不容辞的去自首。但是如果发生在我的亲人身上,我可能会纠结,也不一定会做出什么样的结果。
但不论怎样,为这样的妻子点赞。社会需要这样的正能量,正义感。
还记得前段时间我骑电动车,因为因为有事,所以骑得很快,撞倒一个骑自行车的大爷,其实这个事情主要责任不在于我,因为当时所处的那条路上正在施工,机动车走一边行人和非机动车走一,而在非机动车道已经停了一辆机动车,所以本来不宽的路上显得更加拥挤,我看到那位大爷变道的时候已经来不及刹车了。直接把大爷撞倒在地,看样子大爷挺痛苦。而且我的手和膝盖也摔得比较严重。但是当时毫不犹豫把大爷扶起来,靠到了路边。而那辆违法停车的机动车也趁机逃走。简单询问的大爷之后,在路边稍作休息,可能缓过来一点。大爷觉得腿上疼,但是又觉得暂时能走,所以我就把电话和身份证号以及住址都给了大爷。并且留了200块钱。
离开后,我的内心是比较忐忑的。我又害怕大爷第二天给我打电话,又怕他不打。果不其然。在第二天早上六点多,接到了大爷的电话,我要过去陪大爷打车去医院做了一下检查。还好没有太大问题。,医生说得休息半个多月。我把大爷送回家,又给了大爷500块钱。大爷也挺好,不是那种讹人的人。
虽然说事情不大,但是如果我当时走的话,也就走了,因为当时在修路,没有监控。而且人车混行,交通组织比较复杂。但是一直过不了内心这一关,总觉得是自己犯了错,一定要承担责任。
还好,大爷没有什么大碍。赔了点钱,总算是结束了。所以我想说的是,做人一定要善良,自己做的事一定要负责。任何时候,逃避解决不了任何问题。
太原:丈夫开车撞人逃逸,正义妻子毅然报警, 你怎么看?
这是非常正确的决定
1、如果是深爱,主动报警并自首可以让处罚降至范围内的最低。否则一旦认定肇事逃逸,那是要承担刑罚的,问题可就不单单是交通事故了,报警是为了挽救他老公,聪明的做法。
2、如果感情没那么深,而且事故很严重,那么肇事者很可能会长期逃逸甚至不和妻子联系,甚至隐姓埋名躲藏终身。这样对于妻子可就瞒下隐患了,短期离不了婚,那么找不到肇事者,伤者必然要让其妻子承担赔偿。要是真没那么好的感情,其丈夫弃车弃妻,以后负责填坑的就是他妻子,因此也得报警。
3、正义凛然,有些人的性格的确是一身正气,是非分明,像这样大义灭亲即是让她老公浪子回头,也是给伤者一个交代,同时也让自己能心安。
因此不论出于哪一点,报警都是正确的选择,只有愚昧之人才会想办法袒护,最后只会遭遇更为严厉的处罚。
如何看待安徽淮南一男子雪天骑马兜风闯祸,撞伤骑自行车女士,丢掉工作失去朋友?
99随便语:城市里骑马兜风,此种行为绝对应在禁止之列。
安徽淮南。
1,2018年1月8日下午17时左右,四名男子在淮南市大通区的马路上,骑马兜风。
2,期间,一名男子骑马撞倒一位骑自行车女士。双方都以为事情不大,肇事男子给了对方200元钱,然后离开。
3,不料,受伤女士的伤情比想象中严重,当女士丈夫赶到现场,发现妻子已昏迷。后经诊断为头部骨折,颅内出血。
4,受伤女士儿子爱母心切,在网上发文称“肇事逃逸”。
5,1月12日,交警大队发出“警情通报”,也将肇事的骑马男子定性为“肇事逃逸”,并要求群众提供线索,实际上等同于“通缉”。
这起事件中,有关于骑马撞人肇事,其实并不复杂。
以网上流传资料来看,大致为以下情况“
1,骑马男子在撞人后,误以为伤者的伤势不严重,故而在支付200元”补偿“后离开,实际上并无”逃逸“的主观目的。
2,伤者儿子在网上发文,是关心母亲的表现,其称”肇事逃逸“也无不可,毕竟骑马男子已经无法找到。
3,骑马撞人男子,言称自己”丢了工作,没了朋友“,实际上应当是托词。
是否构成交通事故。
从目前情况看,交警方面的认定是比较正确的,骑马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与驾驶机动车不同,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将”骑马撞人“明确为交通事故。
但其实,是不是交通事故也并非很重要。
从法理上讲,交通事故属于侵权责任的一种,只是由于发生频繁,数量多,故而单列出来,起名称叫作交通事故。
”骑马撞人“不属于交通事故,但却受到侵权责任法的管辖,伤者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骑马男子承担侵权责任,其结果与交通事故类似。
骑马在闹市区公然穿行,这种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城市里的道路是用来驾驶机动车,骑行非机动车,以及行人通行,但不是为骑马者准备的。
一群人骑马穿行闹市区,对交通造成的威胁太大,具有极大风险。
这种行为应当严厉禁止。
一旦骑马者造成其他行人受伤,则不仅需要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更应追究其破坏公共秩序的责任,轻则处以行政拘留,重则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予以定罪量刑。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观表现为故意。